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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繳物業費違法嗎?
來源:摘自:中國物業管理資訊 時間:2017-10-27 15:15:49 閱讀次數:163次業主和物業公司發生糾紛時,業主一味地拒交物業費并不是明智之舉,在被物業公司推向被告席后,大多數業主都會敗訴。業主拒交物業費屬違法行為,業主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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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
合肥某小區一業主周某以家庭被盜為由,拒繳物業管理費。法院判決其應繳物業管理費后1年多仍不執行,法院近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,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決定。
周某之妻嚴某近日下午向報社反映,他家沒繳物業管理費,被小區物業告了,當日上午,她丈夫進了法院后就沒有回來,打電話才得知人被法院拘留了。
嚴某介紹,他們2014年入住小區,對小區管理很不滿意,曾就小區內衛生環境差向物業反映,但物業未能處理。去年3月,她家被盜,損失3萬余元,案件至今未破。物業公司未能給業主提供安全的治安環境,所以她家拒繳物業管理費。
法院執行局負責人介紹,周某家2016年7月起至2017年8月間未繳物業管理費,小區物業公司去年將周某告上法庭。去年8月,法院判決周某向小區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2300余元。宣判后,周某既未申請上訴,也一直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。
今年8月,小區物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,法院向周某下達了強制執行通知書,周某置之不理。10日上午,法院傳喚周某,要求周某履行法院裁決的義務,但周某表示,他家的事情沒有得到解決(即被盜案件未破),不交物業管理費。
法院于是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決定。
法官解析
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,業主就必須按合約繳納物業管理費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。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,業主可以取證,另行起訴物業公司,而不能作為拒繳物業管理費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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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二
傅某是一公司老板,他在合肥某****小區購買了一套336平方米的獨立別墅。但從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,他一直未支付物業費。遂物業公司將傅某告上法庭,要求其支付萬元物業費。
法庭上,雖然傅某辯稱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,但卻提供不出相關的證據證實,**終敗訴,法院判令其限期交付物業費1.18萬元。
然而判決生效后,傅某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,故物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。法院立案執行后,向傅某發出了執行令、傳票,并電話通知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,但傅某既不履行義務,也不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。執行人員調查時發現,傅某為了逃避法院執行,已離開住所,去向不明,而他名下的別墅現由其家人居住,致使法院難以進行處理。
經過執行人員的認真查找,終于發現了傅某在市區某小區的藏身之所。2016年12月6日,當執行人員出現在傅某面前時,他仍然態度強硬,百般拖延時間,不配合法院執行。
法官解析
根據法律規定,當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,否則,予以罰款、拘留15天。
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,業主就必須按合約交納物業管理費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。小區物業管理不到位,業主可以取證,另行起訴物業公司,而不能作為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理由。
03class案例三
合肥市某花園小區業主申先生因拖欠物業公司10000余元物業費,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,法院依法審理后判定業主申先生限期交納拖欠的物業費。在法院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,該業主沒有履行,物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但業主申先生仍拒不執行判決,法院作出對申先生拘留15天的處罰。申先生的家人在還清了拖欠的物業費及相關訴訟費后,申先生被提前釋放。
法官解析
根據《物業管理條例》,業主應該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。《條例》第67條規定,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,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,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;逾期仍不交納的,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因此,業主拒交物業費屬違法行為,業主沒有任何理由拒絕交納物業費。